2023年10月17日,bat365在线平台全球教席学者、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教授、犯罪学和法律政策研究所所长Kimmo Nuotio以“煽动仇恨作为一种犯罪--芬兰、北欧和欧洲的视角”为题在bat365在线平台凯原楼307会议室举办了一场学术讲座。讲座由bat365在线平台院长助理、助理教授王华伟主持,bat365在线平台教授梁根林,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长聘副教授于晓虹,bat365在线平台助理教授张康乐、吴雨豪担任评议人。会场近三十名学生与主讲嘉宾进行了互动讨论,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Kimmo Nuotio:
1970年,芬兰批准了联合国的两项公约,一项是关于种族歧视的公约,另一项是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应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要求,芬兰《刑法典》于1970年首次规定了有关煽动仇恨的条款,但这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刑事立法,因为当时几乎不存在本地判例,一直到90年代芬兰才逐渐出现一些判例。2015至2016年欧洲移民潮导致有关煽动仇恨的判例数量上升,这引起了关于移民政策的政治辩论。在此背景下,如何在确保最大程度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效地限制非自由主义和种族主义言论,成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将一个行为犯罪化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对此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17条的规定,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不同权利组成一个体系,彼此之间相互限制和制约。煽动仇恨的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对表达自由权的滥用,从而为煽动仇恨行为的犯罪化提供了正当性的论证。异曲同工的是,当芬兰最高法院在 2020 年确认取缔芬兰一个 “北欧白人至上”种族主义运动时,它也提到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宪章》中的滥用权利的理论。
将一个行为犯罪化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对此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17条的规定,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不同权利组成一个体系,彼此之间相互限制和制约。煽动仇恨的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对表达自由权的滥用,从而为煽动仇恨行为的犯罪化提供了正当性的论证。异曲同工的是,当芬兰最高法院在 2020 年确认取缔芬兰一个 “北欧白人至上”种族主义运动时,它也提到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宪章》中的滥用权利的理论。
政治言论的表达自由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政治言论享有特殊保护。这当然与保护民主制度的运行有关。如果社会政治辩论需要,发表冒犯性、挑衅性甚至令人震惊的言论都可能是被允许的。议员在议会中发表政治言论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芬兰议会的一位议员在对芬兰政府的预算提案发表评论时提到了“根除外来物种”,这被理解为表达了对移民的仇恨。针对该行为,检察官认为政治言论自由也不能使其免责,于是向议会申请批准以煽动仇恨为由起诉该议员,但议会没有同意。
使用纳粹标志的行为
使用纳粹标志的行为是否构成煽动种族仇恨犯罪?在瑞典,长期以来的判例法给出了肯定答案。在芬兰也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刑法明文禁止游行以及其他类似的使用纳粹标志的政治性行为。但在挪威最近的一项判决中,使用纳粹标志未被视为应受惩罚的煽动行为。在芬兰也有一个引人注意的相关判决,在独立日当天,一些新纳粹分子手持纳粹的官方旗帜在赫尔辛基游行。一审法院并未将其视为犯罪,并指出芬兰法律没有禁止使用这些旗帜的规定,根据合法性原则不应对其定罪,因为这可能涉嫌类推解释。在其判决中,芬兰一审法院还引入了一些“相对化”的解释,比如在地理上芬兰和德国并不毗邻,这段历史距今已经过去了80多年,以及其他类似的理由进行说理论证。
“否认大屠杀”的行为
芬兰政府宣布,否认大屠杀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但政府不确定如何回应欧盟委员会的其他关切。在芬兰,表达自由与仇恨言论刑事立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一个政治难题。各方观点的不一,也给法院造成了压力。不过,法院已经学会利用欧洲人权法院丰富的判例法,这对法院的工作大有帮助。
与宗教有关的仇恨言论
其他北欧国家已经废除了关于破坏宗教和平的刑法条款,而芬兰仍然保留了这些条款。这是历史上的亵渎神明罪的残余,但其范围已大大限缩。芬兰法律的理念是,冒犯信徒的宗教感情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不过我的观点是,既然“针对群体的煽动”条款也保护宗教团体,因此是否需要任何特别规定就值得商榷了。
评议环节:
梁根林 bat365在线平台教授
Kimmo Nuotio教授从芬兰和北欧的角度讲述了煽动仇恨犯罪。事实上,煽动仇恨犯罪不仅仅是欧洲范围内的话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都要面对这一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其实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49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第250条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Kimmo Nuotio教授还提到了宗教问题,我国刑法第251条也有相关规定。虽然中国所规定的煽动仇恨犯罪有其特殊语境和特殊含义,与欧洲相比具体的表达形式不同,但我认为其要保护的重要价值是一致的。
Kimmo Nuotio教授提到了否认大屠杀的罪行,这在中国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南京大屠杀中我们有30万同胞被杀害,所以如果有人否认该大屠杀的存在,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视为犯罪,也引起了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行为,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行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但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另外,Kimmo Nuotio教授提到的记忆刑法、象征性立法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当代犯罪的发展趋势。
张康乐 bat365在线平台助理教授
我想探讨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技术性问题,去瑞典的游客在瑞典实施煽动仇恨行为,而如果他们的国家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煽动仇恨罪,会怎么处理呢?第二个问题,《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是关于宗教自由的,因此可以通过欧洲人权法院保障宗教自由相关的权益。刑法中有关于刑法功用和价值的研究,那么,我们一定要将刑法作为保护言论自由的最后防线吗,有可能把比如宗教自由相关的问题留给人权法院吗?最后,我对美国的实践有不同理解。美国虽然对言论自由有很强的保护,但是仇恨犯罪在美国也受到非常严格的管制,这是一种不同的操作逻辑,而不是Nuotio教授讲的言论自由在美国绝对至上。
吴雨豪 bat365在线平台助理教授
我有三个问题想请教Nuotio教授。第一个问题关于合法性原则。芬兰的法院如何处理一些灰色地带的案件?比如,被告人不否认纳粹入侵的全部历史,只是否认某个特定人的行为或者特定的事件。潜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对否认历史行为的边界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这类问题在记忆刑法以及其他相关领域非常重要。第二个问题,您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惩罚否认大屠杀的行为,是因为大屠杀本身与一些核心的人类利益有关,包括尊严和生命。但否认大屠杀并不等于实施大屠杀,所以从比例原则的角度来看,这类犯罪的危险可能并非迫在眉睫。所以在考虑比例原则时,芬兰学者或者欧洲学者是如何证明我们应该用刑法来惩罚这种行为?第三个问题,煽动仇恨犯罪在欧洲有一种犯罪化的趋势,当公共政策制定者决定是否应该将特定类型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可以考虑哪些因素?比如出于犯罪控制或者其他类似的重要目标。
于晓虹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长聘副教授
我有两个问题向Nuotio教授请教。第一个是关于犯罪化的问题。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及其后果是否在任何社会都是极为关键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国学界,也有很多相关的讨论。但我们如何从理论的视角理解犯罪化的程度,如何控制犯罪化的边界对社会才是最好的?判断的原则是什么?第二个是关于实证研究的问题,在既有的研究中,又是如何理解及衡量过度犯罪化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例如您提到的象征性立法现象,这是否算是过度犯罪化的某种后果?
王华伟 bat365在线平台院长助理、助理教授
Nuotio教授为我们介绍了煽动仇恨犯罪的产生背景、历史沿革以及最新发展,为我们展示了芬兰的立法框架以及具体的司法应用,列举了很多富有争议且值得研究的案例,包括否认大屠杀案、歧视同性恋案等。事实上,当今中国的互联网社交媒体上也有一些仇恨言论,所以我认为这在中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Nuotio教授的讲座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也具有重要启发。
Kimmo Nuotio:
感谢梁教授介绍了中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和发展动态。梁教授还提出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南京大屠杀是一个类似种族灭绝的案例,否认这段历史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也值得讨论。
关于张康乐教授提出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去瑞典旅行并宣扬纳粹政治,他可能会被起诉,不过他会受到法律程序和诉讼权利的保护,这涉及到跨境引渡和依照程序签发逮捕令的问题,但属于比较罕见的情形。在瑞典牧师反对同性恋的案件里,法院没有给他判刑,然后这个案子就会被送到欧洲人权法院,由他们去审查这个言论是否应受处罚。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欧洲人权法院是国内法院的补充。关于美国的情况,我认为他们仍然强调言论自由,这和携带枪支的权利相似,即使对权利过度保护造成了危害,他们也不会轻易限制这个权利。
吴雨豪教授问到了合法性原则以及我们如何处理位于灰色地带的案例。举纳粹旗帜的例子,行为人明知道这个旗帜的意义,还是选择举着旗帜游行,在我看来足以适用规定。然后是比例原则的问题。很明显,否认大屠杀不同于实施大屠杀。但是如果考虑一下卢旺达的情况,可以发现,有时候否认这些大屠杀的言语会造成严重后果。
于晓虹教授提到了过度犯罪化的问题,针对20世纪70年代到2000年以来的这种趋势,我们尝试通过尽量减少监禁来解决。刑事司法不是社会变革的驱动力,不能用它来指导社会发展。象征性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某些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可以通过判例法有效地传达给人们。
关于张康乐教授提出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去瑞典旅行并宣扬纳粹政治,他可能会被起诉,不过他会受到法律程序和诉讼权利的保护,这涉及到跨境引渡和依照程序签发逮捕令的问题,但属于比较罕见的情形。在瑞典牧师反对同性恋的案件里,法院没有给他判刑,然后这个案子就会被送到欧洲人权法院,由他们去审查这个言论是否应受处罚。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欧洲人权法院是国内法院的补充。关于美国的情况,我认为他们仍然强调言论自由,这和携带枪支的权利相似,即使对权利过度保护造成了危害,他们也不会轻易限制这个权利。
吴雨豪教授问到了合法性原则以及我们如何处理位于灰色地带的案例。举纳粹旗帜的例子,行为人明知道这个旗帜的意义,还是选择举着旗帜游行,在我看来足以适用规定。然后是比例原则的问题。很明显,否认大屠杀不同于实施大屠杀。但是如果考虑一下卢旺达的情况,可以发现,有时候否认这些大屠杀的言语会造成严重后果。
于晓虹教授提到了过度犯罪化的问题,针对20世纪70年代到2000年以来的这种趋势,我们尝试通过尽量减少监禁来解决。刑事司法不是社会变革的驱动力,不能用它来指导社会发展。象征性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某些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可以通过判例法有效地传达给人们。
开讲学者简介:
Kimmo Nuotio 教授曾任芬兰战略研究委员会主席、赫尔辛基大学bat365在线平台院长和欧洲大学研究所法律系让·莫奈研究员。他的研究领域包括: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刑法现代化、欧洲和国际刑法、刑法跨国化、欧洲法律一体化和刑法与文化多样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