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老师这么多年倡导的核心学术主张都属于行政法哲学范畴:行政法的平衡论和软法理论。这些理论主张根植于中国本土,学术品位是历史的、哲学的和世界的,这代表了罗老师做学问的一贯风范。
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当代行政法的探索发端期。那时的人们正站在传统苏联法律的理论基点上,思索着中国喜忧参半的非凡经历,同时张望着更广阔的世界。我曾经就行政法学问的未来请教罗老师。我以为他会说行政法的教义,最高也许论及宪法的根本性原则。非常出乎意料地,罗老师对我的提问回答说,去读哲学书,上点历史课。我当时真的不大理解,只是觉得很深奥。后来慢慢地领悟了一点,罗老师当时关注的是新理论的创立。在80年代那个辞旧迎新的历史转折期,中国需要一个新的理论起点。在人们还困于一些局部的法律技术细节的时候,罗老师则有令人高山仰止的远见卓识。
行政法新理论的创建,没有行政法哲学的思考是不可想象的。只有法哲学观念的更新,才能够为制度的新走向提供理性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上提出新的观点和立场,才能有新行政法的诞生,行政法的平衡论就是这种行政法哲学的代表作。当然这种行政法哲学还必须有历史的纬度,如此才能让理论有历史的定位和现实的生命。缺乏历史观的法哲学难以有实践的活力。老师曾经深刻地谈到前苏联的历史经验。只有看到前苏联经验的历史局限性,才能提出中国的问题和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新理论的创立原来需要如此的远见和深邃的洞察力!几十年已经过去了,罗老师当年的教诲仍然如雷在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