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商业机构,并以此获得养老服务或收入。如何看待这一“以房养老”模式?试点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9月17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在面临老龄化社会时,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努力。但在这一过程中,也要进行责任区分。“从长远发展看,还是应该由政府承担最大的养老责任。毕竟很多老人没有房子,如果过分强调‘以房养老’,人们会担心政府不承担养老保障责任。”
在刘剑文看来,“以房养老”将对我国文化传统产生冲击,“如果单纯靠房产养老,不让子女继承财产,不符合既有的社会文化心理。”
此前,“以房养老”在北京、上海等地曾有过探索,但效果欠佳。考虑到“以房养老”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刘剑文建议由政策性国有银行来开展相关业务。 (郑赫南/正义网)
(转载时有删改。原文链接:"以房养老"如何与现有法规对接 专家:应进行责任区分)